问:A公司租用B公司用地进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如果是A公司作为实际使用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A公司是否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项关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规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 )规定,上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根据上述规定,如A公司租赁的B公司土地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则由B公司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如A公司实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则应由实际使用人A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中A公司如属于第二种情况,即实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从事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的,符合上述财税〔2013〕20号文件规定的,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