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在真实数量单价上加成倍的金额),受票方付给开票方虚开部分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这部分非法所得应如何界定?是否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追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按全额申报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若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按全额申报税款,税务机关将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而受票方付给开票方虚开部分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具有开票手续费性质,属于开票方的非法所得。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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