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广东公司使用广东省的生猪收购发票,收购广东省以外的生猪,能否税前扣除和进项税抵扣?(公司实际收购时,都是客户或农户把生猪运输到工厂销售)。
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2号)第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增值税的日常管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可凭自行开具的有抵扣联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适用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农业生产者企业或单位购进农业产品须凭其开出的普通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适用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五条规定,收购企业到异地收购农业产品增值税的管理比照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理。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使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省内异地收购的使用《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抵扣凭证。
因此,农产品收购发票应仅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这是前提。根据所述,贵公司未前往异地收购而是在本地收购异地农业生产者生猪,企业应就“农户把生猪运输到工厂”,向主管税务机关举证不存在规定中异地收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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