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3年6月11日
「原问题及回复」
问:我公司在荷兰购买了一台二手设备,需要支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欧洲有限公司检验费3万多美元,去银行办理付款时,银行要求提供《税务证明》。银行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
原回复意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9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规定,对于本通知*9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欧洲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3万多美元,单笔支付等值超过3万美元的,贵公司应向银行提交《税务证明》。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3年7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9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第七条规定,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第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 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贵公司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欧洲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3万多美元,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万美元,贵公司不需向税务机关备案,外汇银行可凭相关合同等资料向外方支付。如果贵公司支付的检测费,单笔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贵公司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外汇银行凭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及合同等资料向外方支付。

QQ登录
微博登录
微信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