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作为B公司的代理商,双方已签订代理合同。A公司因欠B公司500万元,B公司拟单方收回代理权,由于A公司为了此项代理业务,前期花费了大量的管理及营销成本,现双方达成一致,为补偿A公司的损失,B公司同意A公司所欠的500万元其中有200万元无需偿还。
请问以这种方式操作是否可行?A、B公司应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及账务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违约金收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12.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收到的200万元违约金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B公司支付的这部分经济合同违约金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
同时,违约金收入不是流转税应税收入,B公司根据双方达成的违约条款及对方收款凭证等进行税前列支。
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
借:应付账款
500
贷:银行存款
300
营业外收入
200。
B公司:
借:银行存款
300
营业外支出
200
贷:应收账款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