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总体上不超过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2%,有些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超过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并已就公积金超额部分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做调整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9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是职工本人工资,在此基础上设定的范围和标准也应是针对缴费个体。所以,是否超标,不能将企业全部人员加起来统算,而应分个体缴费标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