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自己企业生产的产成品,自己企业自用做经营用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外购的商品作为经营用固定资产是否也做视同销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转作经营用固定资产,凡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应税项目,如营改增前将生产的设备专门用于出租)、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外购商品作为经营用固定资产,不存在视同销售问题,如不属于条例第十条所列不得抵扣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