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13〕37号文件中取消了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不能抵扣,是否意味着2013年8月1日以后购买的小轿车可以抵扣?另外,我公司2013年5月份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如果按抵扣期180天来计算,8月份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3年8月1日后购置的车辆,如未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可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但贵公司所述的在2013年5月购买的小汽车相关进项税额8月份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