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法上对固定资产是如何界定的?是否有金额和使用年限的规定?
答:现行税法和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定义均没有金额上的强制界限,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资产状况决定该项资产应界定为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应该说,现行制度下给了企业更多的管理自主权,作为核算主体,如何判断一项资产是否构成一项固定资产,法规是站在一个理性的管理者的角度去规范的,比如相对于企业经营规模该项资产的重要性,再比如作为一项固定资产的核算成本等。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监管,一是在不违背税法精神的前提下,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判断对资产的分类及核算的合理性;二是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特别处在征、免税年度,是否有人为调整、不符合常规的做法。通常情况下,只要企业的分类与核算是常规的、合理的且不违背税法规定的,税务机关不会随意调整。
税法对固定资产和最低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六十条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