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什么时候开始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为商品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为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从交付的次月起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