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有一栋大楼是国家拨付资金筹建,项目已结束,但是因为最终的决算至今仍未出来,以致至今在建工程尚未转固。因该大楼一个门不合适,需要更换一个大门,金额大约50万元。因为大楼的预算无更换大门这一项,不能放进在建工程。
请问该大门及大门的维修费用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9条第(二)项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根据上述规定,未办理竣工决算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从转为固定资产次月起计提折旧。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的门窗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维修大门属于修缮不动产。大门及大门的维修费,其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