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拥有处置权利的一处2195平方米的商业房产捐赠于乙公司,该房产甲公司2011年的购买价格为3590万元,捐赠给乙公司通过中介机构评估价值在4800万元。
请问2013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视同销售收入48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3590万元,相当于差额调增1210万元。这样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将2011年购买的旧固定资产在2013年用于捐赠,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应为该项资产的净值,而不是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