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租赁个人的车辆,每半年开一次发票,个人能否让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不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贵公司在支付租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QQ登录
微博登录
微信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