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将部分工程拆除件,拟让某废品收购站无偿拉走。在账务处理时需要哪些资料作为附件?对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影响?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工程拆除件无偿赠与他人,企业所得税应作视同销售确认这部分资产的转让所得,但记入“营业外支出”的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会计上记入“营业外支出”时,应附有经双方协商的书面证明及资产的出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