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五条第九款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问题1、其中“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指的是什么,是否单指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指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认为该条没有可操作性,会给我们的经营带来很大的麻烦。每次出货的具体数量只有在装箱结束后才能获得准确的信息,因为品质不同,甚至季节不同体积会有不同,以及装箱前的质检,这些因素都会最终影响装箱的数量,因此我们无法在装箱前获得准确的数量,无法做到当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一般情况下要求装箱当日必须报关。而该公告中第五条第九款第7项“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我们产品属于价值比较高的产品,我们和工厂无法接受这种“损溢”,我们相信当地的税务机关也无法认定这种“损溢”,而且这种损溢还会影响到后期客户的付款和做账。
答:“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是企业购进货物,购货方取得的合法凭证,不是单指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规定: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4.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因此,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如果供货方向出口企业供货应缴纳增值税的,供货方应向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但该条款所述“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的时间,不同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货凭证)的开票日期。而是指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供货企业的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如果供货企业应开具发票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供货企业的发货时间与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不一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