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月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宗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土地使用期限50年。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工程于2005年1月开工建设,当时我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制度规定,2004年无形资产摊销20万元,摊余价值980万元,在2005年1月工程开工后转入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转入固定资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就上述房产,我公司现在申报房产税时,房产原值包含的地价应是980万元还是1000万元?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应包含的地价款,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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