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2012年8月董事会决议分配2011年税后利润100万元人民币,8月份做了会计处理计入应付股利,2012年12月向境外支付股利,由于账户没人民币额度不够,通过银行以日元兑换人民币,发生换汇损失2万元,计入财务费用。那么,该费用是否属于分配税后利润相关的费用?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在货币交易中,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产生的汇兑损失,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