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辽宁省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它商品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按下面的一、二中的何种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
一是按核算项目先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按面积(或销售比例)分别核算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二是先按面积分开项目计算增值额与增值率,再分别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答:关于既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规定,对一个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者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准确的,地方税务机关一律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根据上述规定,对一个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按不同类型住宅分别核算增值额 、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者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准确的,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