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销售货物时,委托物流公司运输至客户场地。物流公司给我单位开具运输发票,我公司是否也需要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营改增”对该事项认定是否有影响?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中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作为托运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在“营改增”后,承运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同样属于运费结算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