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亏损,自然人股东追加投入资金,注册资本增加一部分,资本公积增加一部分,由此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增资取得的股东投入的资金不属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以现金对企业的增资,属于个人以现金换取企业对应股权,个人未取得所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