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的股东(权)发生变更,工商已完成变更手续,是否必须分别去国税和地税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有何税务风险?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五条规定,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9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工商登记已做变更,税务登记也应做变更登记,否则税务机关会依征管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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