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银团贷款的主要承办单位,合同的签订由我单位签订,但贷款单位在我单位的贷款只占银团贷款总额的一部分,我单位该如何缴纳印花税?若银团贷款合同以主办行名义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未由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印花税如何缴纳?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贵行可就本行实际与借款方所签订的合同正本上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印花税原则上由书立的各方缴纳,银团贷款以主办行名义与客户签订,未由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借款合同上书立方主办行与客户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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