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厦门有一个居民社区开发墓地项目,另外一个居民社区在该社区准备买一块墓地,这个项目是否按着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可否向税务局机关代开发票?
答:《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并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转让墓地使用权不纳入免征营业税的殡葬业务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目按“服务业——租赁业”。
因此,转让墓地使用权不纳入免征营业税的殡葬业务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局机关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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