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县的污水处理厂在整个厂区建设时,整体在地上建有办公用房及生产用房1300平方米,地下有污水处理池和排污池等近10000平方米。污水处理池和排污池上面是厂区的道路、花园、绿化工程、房屋等,而其会计将房屋和污水处理池、排污池等并入一张建安发票开具建筑工程款,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上是单独入账。
请问地下的污水处理池和排污池是否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7〕3号)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9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和排污池,不属于房产,不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