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月我单位收到一批增值税发票,是关于中央空调的末端,发票上名称注明是转轮热回收空调机组,还有开的名称是吊顶式风机,这些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进的货物如为中央空调的组件,则应当视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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