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开始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印花税是否可以据实列支?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印花税记入“营业税金与附加”科目,而未记入“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