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国公民持有美国绿卡能否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中国公民属于华侨,则适用外籍个人的政策,可执行国税发〔1997〕54号文件相关规定。该中国公民取得绿卡是否属于华侨应依据下列文件作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大连市计生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华侨身份界定及相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计生厅函 〔2003〕 43号)第二条规定,华侨、归侨身份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身份问题的复函》(政发〔2001〕001号),凡已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都可认定为华侨。对在较难取得定居权的国家(如日本等)居住谋生的中国公民,取得三年以上居留签证的,可视为事实“定居”,认定为华侨。他们回国定居,为归侨。公派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习期间均不属华侨,学业期满即归国的不具有归侨身份。回国定居,根据公安部的解释,指在我国内地取得户籍。
对于华侨、归侨身份认定,由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认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