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应环保要求需进行煤泥干燥,但A公司没有资金。我公司拟与A公司签订合同,投资该项目。由我公司购买设备并进行厂房建设(土地属于A公司)。厂房建成后,我公司受托加工A公司煤泥,收取A公司加工费6年。为锁定我公司利益,合同约定每吨收取加工费20元,每年按加工50万吨标准收取(未达到50万吨的也按50万吨收取),6年累计按300万吨标准收取,超过累计额300万吨部分,按加工成本价10元/吨收取。期满后,所有设备(含不动产)无偿移交A公司。该项业务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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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提供煤泥加工和无偿赠送设备及房地产,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购买设备及厂房建设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相关科目
收取加工费
借: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无偿赠送设备及房地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本栏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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