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2年10月份我公司以自己的40亩土地评估作价9000万元与A公司合资成立B公司,我公司占股份比例90%,A公司以现金出资占10%。2013年6月份,我公司由于资金紧张,无力进行房地产开发,与A公司协商,我公司以退股方式从B公司退出,获得9000万股本,B公司股份缩减为1000万股,变为A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时,A公司为补偿我公司未来该40亩土地的预期收益,一次性支付给我公司补偿款5000万元。
请问在此操作过程中,我公司收到的5000万元,除缴纳企业所得税外,是否还需缴纳其它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因此,贵公司撤资未发生股权转让,取得未来预期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