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信用联社的代理手续费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以及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押运服务费收入应纳营业税适用3%还是5%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取得的代理手续费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应减按3%征收营业税,取得的押运服务费收入,应按5%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