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的子公司XX国际商贸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准备做转口贸易,货物不进中国境内,我们上下游客户都是境外客户,都是用手写的发票,我们应缴纳的税款是否应该只涉及增值部分的所得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公司做转口贸易,货物不在境内,不属于在境内销售货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9款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因此,该公司为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外所得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事转口贸易,货物不在境内,不论交易活动发生地是否在境内,该所得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应用指南》明确,交易活动发生地,主要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通常是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在送货上门的情况下为购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