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没有增值税业务,也不是增值税纳税人。近日,我单位将已使用3年并已计入固定资产的办公用车销售,售价8万元,该办公用车原价为12万元。我单位销售已使用过的办公用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售价没有超过原价是否可以免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9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销售使用过的计入固定资产的办公用车,应按照2%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价已没有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