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险公司根据财税〔2013〕12号文件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已缴营业税对应的城建税能否像营业税一样退税或是在以后抵扣?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第143号)第三条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此,对免税保险产品因缴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应退还已缴的城建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也可在以后应缴城建税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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