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2009年向供应商A开具仓储费发票100元,2013年9月份对账中发现该金额开具有误,供应商要求退款,仓储服务8月1日后已纳入“营改增”范围。
请问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冲减该笔仓储费收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第八款规定,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
(四)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发生试点前提供仓储服务已缴纳营业税退款的,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贵公司在试点前提供仓储服务开具发票后,发生退款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