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微企业2万元以下直接减免增值税及营业税,相应的附加税是否减免?
答: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均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直接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不需缴纳相应的附加税。
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凡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免征免税月份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