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若我银行向企业发放一笔利率为6%的贷款,其中企业支付3%,财政向我银行支付3%,我行收到的此笔贷款的财政贴息,是计入利息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该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行取得的渠道为中央财政的财政贴息,不是纳税人为财政部门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不涉及营业税,会计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