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7%增值税率。现增加产品认证服务,属于“营改增”后的应税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是否可以就从事此项业务的收入单独按6%的税率缴纳?还是只能适用17%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分别计税,纳税人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且单独核算的,按6%税率计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