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于2012年1月份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某一般纳税人单位自2009年来一直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现我公司拒收,要求重新开具自2012年1月份以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开具?有无相关法律规定?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按照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贵公司在2012年1月份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并没有向某一般纳税人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拒收并要求从2012年1月份起重新开具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建议以后在业务发生时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