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集团公司会计报表上投资收益1000万元,实质是投资收益1200万元,投资损失200万元,净收益1000万元。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应按1000万元算还是1200万元?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关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在计算可扣除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时,应分析投资收益1200万元中哪些是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不能单纯的理解是1200万元还是1000万元。比如:投资收益1000万元为取得股息收入1200万元,转让股权损失2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800万元,该股权成本为1000万元),则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为2000万元(120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