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和律师代理人A就律师代理费问题有异议,一直没有支付。后来该律师代理人A将收取我单位律师代理费的权利转让给一个自然人B,B以债务纠纷将我行起诉至法院,经法院终审判决:我单位必须支付该债务。我单位给B发函,商议支付该笔款项后的发票事宜,对方不予理会,并让法院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
问题1、我单位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仅凭法院判决书入账,有何涉税风险?
2、该笔支出实质是律师代理费,我单位是否能计入律师代理费?
答:该笔支出原则上仍应属于律师代理费,只不过你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在A、B之间进行了债权转移。如果你公司不能从A或B取得正式税务发票,也可以以法院裁定书作为支付依据。
由于本案例发生了A、B之间债权转移,你公司向B支付款项后,建议正式发函给A,对你公司代偿的律师费用,A有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以免税务稽查时,税务机关质疑你公司的扣缴义务问题,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