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郑州市企业)收取的外币手续费收入,如何向客户开具发票?如果只能开具人民币发票,汇率如何选择?汇率是否需要在发票上注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换版公告》第三条规定,新版普通发票的种类设置及使用原则。
此次换版,票种设置不再按照行业分类,根据发票的填开方式和使用范围简并为机打发票、定额发票、企业衔头发票、门票四大类。换版后,全市地税普通发票从原来的9类50种105版式(不含企业衔头发票及门票),减少至2类17种38版式, 其中含总局设置的6种6版式。
(一)推行机具开票
根据发票换版和数据采集的需要,对经营额较大,或通过计算机实施企业管理的纳税人,要引导其使用机打发票。
(二)合理使用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的使用对象限定在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
(三)规范企业衔头发票
原企业衔头发票原则上全部取消,统一使用通用发票。如通用发票式样确实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用票单位应按审批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后,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
参考《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2〕24号)规定,对出口商品企业开具合计人民币金额后,需开具外币金额的,可在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设置的备注栏内注明外币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行收取的外币手续费收入应用人民币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或企业衔头发票。外币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贵行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使用的折合率和外币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