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所有的对外支付合同技术服务、购买设备等是否都应该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是否都是10%?营业税是多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所得税,没有开具付汇证明为什么也可以银行付汇?
答: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应先判定境外单位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判定其是否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境外单位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境外单位在境内未构成机构、场所,也未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其不属于非居民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对于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其他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9款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减为10%.
2、对于贵公司向境外支付合同技术费,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及业务活动判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向境外单位购买设备,通常将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贵公司需缴纳相关进口税收。境外单位销售设备取得的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其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主要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通常是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境外单位取得的销售货物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该所得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因此,境外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判定是否属于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属于在境内提供的,境外单位应缴纳营业税,否则,不需缴纳。
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9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第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因此,贵公司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以及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外汇支出,不需进行税务备案。
贵公司向境外单位的货物贸易项下的外汇支付,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