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参加一香港公司在上海开办的展览会。但是,按协议约定,展位费需要支付到香港(支付美元)。我公司支付款项时需扣缴增值税及附加,同时,是否缴纳预提(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税法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公司在上海开办的展览会,无论如何结算,取得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均属于在境内提供会议展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同时,该项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香港公司在上海开办展览会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香港公司可按规定享受中港税收安排,免缴企业所得税。此时,香港公司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