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中要求“《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
请问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我公司员工在国外购买的机票,获得的外国航空公司开具的行程单或收据,可否作为报销凭证入账、并允许在税前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第五条规定,《行程单》严禁携带出境使用。国内具备国际航线运营资质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境外派出机构在出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遵循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向旅客出具付款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境外出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遵循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向旅客出具付款凭证。《行程单》严禁携带出境使用。国税发〔2012〕83号文件并不适用于在境外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贵公司员工在国外购买的机票获得的外国航空公司开具的行程单或收据,只要真实、有效,与实际业务相符,可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入账、并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