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钢结构生产制造并安装的企业,但没有建筑业总包资质。经常从总包单位承接钢结构专业分包工程,新的营业税法规实施后,本公司开具给总包方(非业主)的发票(含钢结构的增值税发票和安装劳务发票,我公司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安装劳务),能否做为总包方的抵减营业税的依据?主要是增值税发票部分能否抵减总包方的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总承包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从事自产货物的单位,凭相关的证明资料,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从事自产货物单位的分包工程款(包括自产货物和建筑劳务价款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