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这里的收入是否包括免税收入和零税率收入,如我公司属于小微小规模企业,能分别核算收入,当月原应征税收入1.8万元、免税收入2.5万元、零税率收入3万元,这种情况能否享受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9条规定,《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参考《北京国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宣传材料》规定:
二、财税〔2013〕52号文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概念是什么?
答:“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应税货物和劳务”和“应税服务”两项相加后,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6栏:“免税销售额”、第8栏:“出口免税销售额”的合计数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月销售额合计数超过2万元的,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8月“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8000元,“免税销售额”2100元,则该纳税人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按18000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因其“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8000元、“免税销售额”2100元合计为20100元,已超过2万元,不符合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所述月销售额包括免税收入、零税率收入。贵公司应征税收入1.8万元、免税收入2.5万元、零税率收入3万元,贵公司月销售额为7.3万元,贵公司不能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政策。贵公司应按应税收入1.8万元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