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河北省属企业,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业务真实发生,应如何入账并税前扣除?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丢失发票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书面证明或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都不是法定入账凭证,企业要作为合法凭证入账并税前扣除,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