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浙江省一家货物装卸站,属于“营改增”试点地区,注册在本地,现要在异地提供劳务,准备去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要在注册地代开还是劳务发生地开?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固定业户在异地提供装卸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