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一直销售免税产品碳酸氢铵,没有缴纳增值税,现税务局说我公司没有申请备案,需补缴税款,是否有相关依据?
答: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文件*9条第四款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规定,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铵和氨水等。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的碳酸氢铵属于政策性直接减免,不需要报批类免税项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根据上述规定,不需要报批的减免税,按规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登记,否则已经自行享受的增值税免税部分将被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