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向市委统战部、团委、妇联等党群组织的捐赠,并取得捐赠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因此,企业通过市委统战部、团委、妇联等党群组织的公益性捐赠,虽取得捐赠票据,但不允许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包括市委统战部、团委、妇联等党群组织。